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受审 牵出稻花香董事长行贿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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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30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案.由此,湖北当地酒企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的行贿路数也浮出水面

30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案。由此,湖北当地酒企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的行贿路数也浮出水面。

昨日(6月30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案。由此,湖北当地酒企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的行贿路数也浮出水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庭审资料中看到,郭有明被控收受蔡宏柱人民币300万元。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海峰表示,行贿也属于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

蔡宏柱陷行贿风波

去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披露对郭有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彼时就有不少消息把矛头指向蔡宏柱。

而昨日庭审资料显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两组证据,第一组由蔡宏柱等8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有明的供述组成,证明郭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蔡宏柱任职的湖北稻花香集团谋取利益的事实。第二组证据由肖琳等12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有明的供述及相关书证组成,证明郭有明通过特定关系人肖琳收受蔡宏柱人民币300万元的事实。

在庭审现场,郭有明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他认为,郭有明为稻花香集团提供的帮助是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且提供帮助时没有与蔡宏柱约定时候给予好处,主观上没有刻意为稻花香集团谋取利益。

6月30日,记者多次致电稻花香集团宣传办,工作人员称相关负责人不在,不清楚该事件。办公室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公司没有回应,如有回应,将在官方网站挂出。值得一提的是,稻花香集团的一则消息称,蔡宏柱6月11日到荆州市场调研,与经销商探讨产品营销手段和模式。

与郭有明有交集

稻花香集团位于湖北宜昌,其官网显示,稻花香现有53家成员企业、15000多名员工,产业体系异常庞大,涉及行业繁杂。其中最核心、最优质的资产是白酒业务和宏信地产。记者发现,郭有明从政的大半时间都在宜昌度过。

2000年至2004年,郭有明担任宜昌市委副书记,2004年至2012年,他先后担任宜昌市政府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

在任期间,郭有明与稻花香的联系颇为紧密。

记者在稻花香集团官网发现,以“郭有明”为关键词能搜索到35条相关信息,2006年到2012年之间,郭有明多次到稻花香集团参观视察,对三峡物流园项目尤其重视。

2009年到2011年,郭有明先后出席三峡物流园签约仪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并两次实地考察项目进度。而郭有明也公开表示,三峡物流园项目对于把宜昌建成现代物流枢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2014年间,有人在湖北当地多个论坛爆料,稻花香集团建设的三峡物流园涉嫌违规用地,造成20多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不过,当时三峡物流园回应称,园区所涉土地均通过正规招拍挂程序,举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全额缴纳了土地款。

郭有明,男,汉族,1956年12月生,湖北随州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程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2015年12月9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3年11月2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3年11月30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4年1月9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免去郭有明副省长职务。

开除党籍

2014年4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郭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道德败坏。

郭有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郭有明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湖北省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5年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有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郭有明,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5年6月30日上午8点30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郭有明涉嫌受贿一案。

一审宣判

2015年12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有明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