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威华菁证券 华兴资本旗下华菁证券获证监会批准设立 光线投资参股
华兴资本今日宣布,证监会已经正式批复核准设立由华兴资本附属公司万诚证券作为港资股东参股的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华菁证券注册地为上海市,投资总额30亿元,注册资本为10亿元,当前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四项。
关于核准设立华菁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
万诚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光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锡群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华菁证券有限公司的申请》(光线控股〔2015〕年第2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监会令第86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华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菁证券)。华菁证券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上述出资中,股东的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其中万诚证券有限公司以等值美元现汇出资。
二、核准《有关华菁证券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我会对华菁证券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华菁证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核准。
三、你们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CEPA补充协议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关于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完成华菁证券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你们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华菁证券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华菁证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华菁证券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五、华菁证券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华菁证券拟设地证监局。